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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维权……那么版权所有人是你这边的?

    温澈还真有点好奇, 便干脆地扫了自己的身份认证,接受了委托。

    书籍的封面跳出新的信息窗口:“请到本图书馆前台接取委托文书。”

    委托文书比温澈想象的长得多,也很好地说明了版权归属问题。

    《蓝星二十一世纪歌曲全录》一共有12卷,收录了多种语系的歌, 包括但不限于中、英、日、韩、法、德、西班牙、意大利、葡萄牙和阿拉伯语系, 共计九万九千八百八十一首歌。

    这九万多首歌不仅有词, 有曲, 甚至连编曲信息都有。

    这是九万多首经过艺术与市场双重考验的歌,质量奇高,首首经典,否则也不能被收录成书。

    歌曲的版权在创作者们那里,但全息图书馆能将这些歌收录起来,本身就是因为它拿到了授权, 因此有正当的理由进行维权。

    可如何维权是个问题。

    提前进行版权登记是不太现实的。

    这里面涉及到的概念比较微妙。

    版权是自动享有的。意思是说,作品一经问世,作者就自动享有著作权,无需向任何一个机构或者个人证明。

    既然如此, 就有可能出现甲和乙都说自己是某一个作品的版权所有人的现象。有鉴于此,版权登记就很有必要了。

    所谓版权登记, 通俗而言, 可以理解为作者在法律意义上声明自己是自己作品的版权所有人。当发生版权纠纷时,作者可以以此为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。

    这里面有一个不言自明的前提——作者本身必须是真实存在的。

    可这些歌集里的创作者在这个世界都查无此人。那么,在法律意义上, 这本歌集是无法进行版权登记的。

    当然了, 有一个比较不要脸的做法。

    既然都不在一个世界里了, 假如不考虑道德底线的话, 这些歌其实是“无主之物”。

    无主之物, 在谁手里就是谁的。所以只要承认这些歌是自己的,把它们归入自己名下,就能登记得下来版权。

    可这样做本身又跟侵权何异呢?不过是仗着真正的创作者追不到她们身上罢了。

    作者查无此人,其实还有一样麻烦事。

    一旦发生版权纠纷,想要依靠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的话,版权所有人还应该给出授权书,表示授意某某人帮自己维权。

    可一些本来就不存在于这个世界里的人,要如何给人授权呢?

    就算真能授权,他们在这个世界都没有合法身份,授权还有效吗?

    总不能让图书馆伪造?

    可伪造本身就没有法律效力。

    所以这个权该怎么维?

    在这一点上,图书馆显得尤其光棍:“编号24678,注册者温澈,您可以以您觉得合适的方式进行维权。

    “作为回报,本图书馆将为您开放部分歌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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